辦理 事項 | 工 傷 認 定 | 辦理 類別 | 行 政 確 認 | |||||
法律依據 | 1、《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 2、《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 4、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職業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 | |||||||
辦理程序 | 一、工傷事故報告(個人申請的案件不履行該程序)。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24小時之內通過電話、傳真或郵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部門報告一并報送事故現場和受傷部位照片及相關視頻資料,2日內書面上報《東營市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單》(一式三份)。 二、提出申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30日。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應同時提交相應申請材料和充分證據(見申報材料欄)。 三、審核和受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在15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對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四、調查核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書面審查,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的,送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并可根據需要可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中止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證據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 |||||||
申請條件 一 |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認定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
申請條件 二 |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
排除情形 |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 |||||||
申報材料 | 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2份?!吧暾埵马棥?欄內申請人要親筆簽字,“用人單位意見”欄內要經辦人簽字并蓋章。 2、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一 )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二)無合同的可提供其他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用人單位屬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屬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提交登記證書或批準成立文件等。 4、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5、職工受事故傷害的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初診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住院病歷,患職業病的提交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6、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格式見附件2),能證明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關系,描述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經過(證言內容不少于8句話)。 7、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表和事發當月的考勤表(單位蓋章)。 8、事故現場和受傷部位照片(書面打印并有用人單位蓋章或職工本人簽字)及相關視頻資料(制作光盤)。 9、工傷申請公示及工傷申請公示反饋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的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上下班路線圖(標明出發地、目的地和事發地)和居住證明等;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近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親屬關系證明; (九)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十)其他應提供或補充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 |||||||
辦理時限 | 1、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2、普通案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工傷認定決定20日內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工傷認定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 |||||||
辦理機構 | 屬地管理:市直: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科(工傷認定科) 各縣區: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
市直 辦公地點 | 東營市政府大樓814房間 | 電子郵箱 | dygsrd@163.com(接收事故照片專用) 東營工傷討論QQ群號:233624136 | |||||
聯系電話 | 8330859 | 監督電話 | 8381189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